校友會會章

基督教粉嶺神召會小校友會

會章

1.   會名:

本會定名為「基督教粉嶺神召會小學校友會」(以下簡稱為「本會」)

 

2.   會址:

新界粉嶺和鳴里2號

 

3.   宗旨:

a.    促進校友與學校間之聯繫

b.   協助母校的發展。

c.    舉辦各項活動,以增進校友間之感情。

 

4.   會員:

凡曾在本校肄業之學生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。

 

5.   會員權利:

a.    享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和被選舉權(年滿十八歲者)。

b.   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。

c.    享有本會一切福利。

 

6.   會員義務:

a.    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、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本會發展。

b.   會員須繳交規定的會費。

c.    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、商業活動或政治活動。凡違反此項規定,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。

d.   會員若有任何言行導致本會聲譽及利益受損者,經本會執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「執委會」)委員過半數投票贊成時,得被開除會籍。

 

7.   會費:

a.    首五屆「校友會」會費由籌委會決定,其後每年會費之調整由當屆執委會決定。

b.   繳交會費連申請入會手續將於每年六年級學生畢業前完成辦理。

c.    會費一經繳交,概不發還。

d  會費每年60元正。

8.   組織:

a.    會員大會

(1) 會員大會權責:

  1. 釐定本會會務方針及計劃。
  2. 通過或修訂本會會章。
  3. 監管執委會的工作,包括審核工作報告,提供有關的諮詢。
  4. 通過執委會上年度的財政結算。
  5. 選舉執行委員,並通過執委會委員名單。
  6.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。

(2)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休會時,執委會處理會中事務。

(3) 會員大會由執委會召開,將於會議前十四日通知全體會員出席,每年應舉行最少一次。會上,主席須於會員大會上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;並須舉行選舉,以選出下一屆的執委會委員。

(4) 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當年校友會會員總數之十分一或以上;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成為議決案。投票時若雙方票數相若而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,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。如大會出席人數不足,將會在十四日內再召開,是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,均為有效。

b.   執行委員會

執行委員會為本會的行政機構。

(1) 執委會的職權

  1.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處理所有日常會務,每年最少召開三次會議,會議通常由執委會主席召開,但亦可由二分一或以上之執委會委員聯署要求召開。
  2.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  3. 草擬本會會務的方針和計劃,並交大會通過。
  4. 制定本會財政報告,並交會員大會省覽。
  5. 籌劃及推行各項活動。

(2) 執委會的組成

  1. 執委會由十位委員組成。
  2. 執委會委員在會員大會中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的投票方式選出。
  3. 於會員大會中取得最高票數之十位會員出任執委會委員。主席、副主席、司庫、文書、康樂、總務及聯絡則由當選之委員以互選方式選出。
  4. 執委員委員產生後須於十四天內進行互選,互選後十四天新舊委員須完成職權移交,同時將委員名單呈報社團註冊處。
  5. 全體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不能收取任何薪酬。

(3) 執委會的顧問

  1. 校監及校長為執委會之當然顧問,有權列席執委會之會議。
  2. 校長每年推薦一名在本校任職教師出任顧問,列席於執委會會議,作為校方與校友之橋樑。

(4) 執委會職位及職責如下:

職位

職責

主席(一人)

  1.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,領導推行會務及文件之簽署。
  2.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委會之議決案。
  3. 代表本會向校方提供意見。

副主席(一人)

輔助主席推行會務,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。

司庫(一人)

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,每月編造月結,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四天編造年結,及在會員大會呈報。

文書(一人)

負責處理來往文件,負責一切文書工作及各項會議紀錄。

康樂(兩人)

負責各項聯誼活動的策劃及執行工作。

總務(兩人)

負責處理有關庶務工作,如購買用品、佈置場地、印發通訊等。

聯絡(兩人)

負責聯絡本會內外事宜,登記及整理會員資料,發本會消息、推廣本會舉行之活動及更新網頁資料。

(5) 執委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(約每四個月一次),並須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有效。

(6) 除當然顧問外,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,可連任兩屆。

(7) 執委會委員補缺:

  1. 首先以會員大會中取得最高票數的第十一、十二、十三名會員補入執委會,以互選方式選出職位;
  2. 若未能補上,由現任執委會委員以互選方式選出委員兼任;
  3. 如同時有三個或以上的空缺,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
(8) 執委會不宜討論個人問題及不應作出對學校有負面影響的事。

(9) 罷免執委會委員

若有四分之一委員於執委會聯名提出罷免議案,並獲三分之二委員贊成,其議案則獲通過。

  1. 校監及校長為執委會之當然顧問,有權列席執委會之會議。

 

c.    特別會員大會

若有十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任何動議,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執行委員應於開會前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出席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

 

9.   校友校董

       a. 校友校董必須符合《教育條例》第40AP條之規定。

       b. 本會須要從應屆執行委員會中,推舉其中一位成員擔任校友校董。

 

10 財政:

a.    本會可把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會務各項開支。

b.   司庫須於執委會的會議當中,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。

c.    執委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,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,以供設立獎學金、獎項或其他用途,及校方有權使用所撥的款項。

d.  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,存入本會指定的銀行。支取款項時,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其中一人及司庫其中一人,共兩人聯署,方為有效。

e.    所有支出均須得執委會核准;備用現金不超過港幣五佰元正。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,七年後之單據作廢。

f.    本會財務支出以避免有赤字結存為原則。

g.   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,否則須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
h.  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,執委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,並由全體會員承擔有關的責任。

 

110. 核數:

先由執委會推選一名義務稽核,再交會員大會通過,義務稽核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賬目一次。

 

12. 修改會章:

會章之任何修訂須提交週年會員大會,並由三分之二會員通過。

 

13  解散校友會:

如遇本會解散,有關決定須獲三分之二會員贊同;所有資產須由當屆執委會決定捐贈給本港的慈善團體或贈予本校。

 

14. 其他: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,並交警務處社團註冊組及本校存案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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